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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13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5]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5]43号

2015年10月13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为进一步体现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的托底效应,缓解本市贫困家庭患病群众的医疗困难程度,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住院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其自负医疗(含门急诊)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二)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和散居孤儿,其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三)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其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为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三、特殊救济对象就医和救助流程
  上述第(一)类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必须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如须转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先根据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补助后,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四、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低收入困难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需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接到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为30天。

  五、其他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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