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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大连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7-31

发文字号

大发改价格字[2018]4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3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大连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大发改价格字[2018]457号

2018年7月31日

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大连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8]77号)转发给你们。试行期满三个月前,各医疗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辽价发[2016]54号)要求,准备相应资料,报市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重新进行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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