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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落实《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防晒化妆品标识管理要求》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化注[2016]4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落实《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防晒化妆品标识管理要求》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化注[2016]474号

2016年11月24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有关检验机构、局认证审评中心、局执法总队、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8号)》、《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以上公告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UMSRT635QPZYGG5C/)的要求,为切实推进本市相关工作的落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及报告。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防晒化妆品标识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及生产许可换证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依照规定的有关时间节点调整相应化妆品产品许可、备案、生产和经营活动。自查报告应于12月31日之前,报区市场监管局。

  二、严格遵守《规范》要求,确保检测工作依法合规。各化妆品行政许可及备案检验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完成相关检测项目的扩项认证工作,按照《规范》所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受理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方法和出具的报告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三、及时跟踪检查,加强监督落实。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所有产品备案企业),并监督企业进行自查及报告。同时,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对企业自查情况的跟踪检查。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监管工作中监督本市化妆品生产、进口、经营企业有效落实《规范》、《要求》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水平。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本市企业的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对《规范》、《要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汇总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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