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广元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环发[2014]9号
2014年3月12日
各县(区)环保局、卫生局:
近年来,我市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得以快速推进,但仍然存在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流失、擅自违法处置等现象,形势较为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全市医疗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推进创卫、创模工作,有效防范涉危环境污染事故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集中组织对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督导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及转移处置情况,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涉危环境污染事故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法检查对象
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广元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三、执法检查内容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及意外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情况,有无流失、泄漏、扩散,有无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及交由无经营许可资质单位处置行为,有无医疗废物非法自行处置情况,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台账管理和报表制度执行情况。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持证经营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或试运行情况,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收集及运输管理情况,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委托处置合同,台账管理和报表制度执行情况。
(三)县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凡责任制、预案管理、分类收集和暂存、运输管理、转移联单制度、申报登记制度、台账管理和报表制度等执行不到位的,由所在地环保、卫生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凡存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转让、买卖及交由无经营许可资质单位处置、非法自行处置等情形的,由所在地环保、卫生部门从重从快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非法处置、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3吨以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区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加大排查和处罚力度。对监管不力的县区环保、卫生部门将进行通报,涉嫌违纪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区环保局、卫生局要做好本次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检查分组
第一组:检查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
组 长: 乔 梁 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 冯永先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支队长
成 员: 王新明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大队长
高德春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大队长
王 淼 市环保局污防科干部(联络员,电话:13981295552)
第二组:检查朝天区、昭化区、利州区。
组 长:宋代春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孙 艳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 飞 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负责人
潘 荣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大队长
(联络员,电话:13980160881)
张蓓栩 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副大队长
(二)时间安排:3月14日--4月15日。
(三)检查方式: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所有二甲及以上医院逐一检查,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抽查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
(四)其他事项:各执法检查组形成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含各县区有关基本情况、存在各类问题、处理方案建议),经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会商研究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广元市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县区 |
详细地址 |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核定床位数 |
危险废物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或否) |
环境违法行为 |
有无委托处置合同(分年度或季度,有或无) |
责任制 |
申报登记 |
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分类收集及暂存 |
制定应急预案 |
台账规范健全 |
有无流失、扩散 |
有无转让、买卖 |
有无自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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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检查组如实填写后,经组长审定后交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含电子版),联系人:杨浩,3316308邮箱:
3836296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