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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1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7]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33号

2017年3月1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徒手平衡功能检查等13项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每年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完善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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