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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6

发文字号

渝中医[2014]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6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中医[2014]30号

2014年5月26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发[2014]1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有关精神。《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加快推进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区县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使命感,紧紧抓住机遇,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各地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要把中医药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区县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制定规划、设立重大项目计划,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等体系建设方面,要把中医药纳入卫生计生改革发展大局,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并体现向中医药倾斜的政策要求,配置好、利用好中医药资源。

  三、积极协调,在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各区县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机遇,切实落实《意见》中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的有关要求,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和协调,争取在合并后的卫生计生机构中独立设置中医管理科室,明确中医管理人员编制,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市中医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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