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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201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201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152号

2015年3月12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1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要求,现就贯彻执行《201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本市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取得准许证。请各生产、经营企业对照公告开展自查,切实落实有关法规规定。请各生产企业按自查表要求将生产情况于3月25日前报送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局)(自查表详见附件3)。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2015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所列品种,特别是新列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对含有2015年新列管兴奋剂品种(附件1)的药品,本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于2015年8月31日后生产的必须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标识,包括在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予以标注。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关注国家发布兴奋剂目录调整情况,特别关注近年来新增兴奋剂药品品种及时梳理企业所经营含兴奋剂品种的药品,并在企业ERP系统原兴奋剂目录基础上进行更新“标识”。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在进货验收时应当查验标注情况,对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标识的应当拒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做好相关药品陈列标签和销售凭证上“运动员慎用”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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