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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03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2〕8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8-0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超声刀头及骨科创伤两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80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非中选产品,以不超过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普通接骨板系统”以最高中选价948.39元为医保支付标准,“普通接骨螺钉”以最高中选价40.88元为医保支付标准,“髓内钉系统”以最高中选价2059.96元为医保支付标准,“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以最高中选价1169.45元为医保支付标准,“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以最高中选价241.1元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在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非中选产品,以该产品的实际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根据集采开展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2〕8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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