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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文字号

豫安监管办[2011]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5

颁发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1]152号

2011年8月15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今年9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等三个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三个专项治理和省局《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有力推进我省三个专项治理工作,省局决定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三个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辖区内的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

  二、自查内容
  (一)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方面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3.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4.提请当地政府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的关闭情况及关闭企业名单;
  5. 截止当前,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的干法加工企业;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和烘干环节与烘干后筛分、分装环节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湿法加工企业的整改情况及拟关闭企业名单;
  6.粉尘危害日常检测监控和定期检测。
  (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方面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3.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4.独立喷漆间的设置情况;
  5.喷漆间是否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
  6.喷漆间是否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
  7.喷漆间内是否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是否定期进行清理;
  8.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是否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是否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
  9.涂胶和晾漆环节,是否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0.截止当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停产整顿和拟关闭企业名单。
  (三)石棉粉尘危害治理方面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3.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4.采矿、破碎、选矿等环节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
  5.石棉粉尘浓度不达标的企业的限期改正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底数,对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三个专项治理,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治理工作。同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现有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2)。
  (三)请各地于8月29日前将三个专项治理自查报告连同2个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谢一兵 包海洋 邮箱:hnajj@126.com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865661 6586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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