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4]46号
2014年7月14日
各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以下简称
《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34号)(可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21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市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要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尽快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作用。
(二)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
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学习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根据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向当地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对于2013年
《意见》下发后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对于医疗机构在基金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予以解决。对于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不执行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四、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相应工作规范,及时救治患者。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有益经验。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计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情况,于2014年9月底前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魏 来
电 话:0351-3580405、3580650(传真)
国卫发明电[2014]34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省(区、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抄送我委)。要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尽快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作用。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
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学习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根据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向当地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对于2013年
《意见》下发后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应当于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请。对于医疗机构在基金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予以解决。对于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中,不执行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四、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相应工作规范,及时救治患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总结有益经验。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计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情况,于2014年12月底前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及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王曼莉、张文宝
电 话:010-68792733、68792730、68792206(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