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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受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1

颁发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受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的通知

2016年6月21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认证中心:

  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关于GSP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企业除外)GSP认证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一、2016年7月15日前,已向市局认证中心提交GSP认证申请,但仍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一级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经营非处方药品。

  二、2016年7月15日后,未向市局认证中心提出GSP认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一证到期的药品零售企业,停止经营活动。

  三、2016年7月15日后,一级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分级管理规定可作升级处理。

  四、所有升、降级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辖区局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市食品药品认证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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