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非医疗机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发[2018]12号
2018年7月26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医药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8]242号)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全省非医疗机构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按照业内认可、社会公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我省非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经营、检验、审评、认证检查、监测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医疗机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21号)精神执行。
初、中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考试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所需的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的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关政策要求
1.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助力脱贫攻坚。在职称评审中,要适当向经组织选派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倾斜。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8个继续教育学时。选派到基层开展扶贫攻坚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其基层扶贫攻坚时间可连续计算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
2.对到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和已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以执业资格申报的,其业绩及学术成果须为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后取得。
3.根据我省职称改革要求,不再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申报的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和岗位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要求。
4.申报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学时累计需要达到72学时/年的要求。继续放宽乡镇(不含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和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5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100学时。从2020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继续教育学时按国家要求执行。
申报晋升或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的“大生态”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未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同级转评)。各单位按照公需科目培训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5.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要求,申报人员论文需要提交“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国知网”、“维普资讯网”三大数据库之一的检索情况,或相关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并提交论文原件。
6.2018年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延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社会化评审。
7.对已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应审核而未审核的,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根据非公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其相关材料的审核可由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员考核内容既可以是年度考核,也可以是任期考核。
9.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一致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资历计算时间应以聘任时间为准。
10.相关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1.对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荐审核
(一)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人才结构、人才引进需求和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岗位聘用的激励作用,原则上按本单位上年度末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的40%,确定当年推荐申报高级职称的相应人数。实行岗位管理单位中不在编制内的聘用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二)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须认真、如实、完整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2)和《贵州省申报非医疗机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性审查表》(附件3)中各项内容,提交真实、准确的申报资料,并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4)。
2.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须填写《2018年度XX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公示表》(附件5),并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签署《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6),填报《2018年度XX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7)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推荐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追究申报人员及审核、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继续推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申报人须在送评的专业论文中选择一篇论文,作为代表论文,并在《审查表》中“指定代表论文”栏目填写确定推荐的代表论文名称,并提供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信息的word格式电子版(电子文件名统一为:姓名+论文标题)。经政策性审查并符合送评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送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盲评,其评审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
(三)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拟于2018年10月中下旬在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www.gzhsfda.gov.cn)上公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直接通过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后,由评审组织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报评审有关表格均按《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规定填报,表格可在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网址:
www.gzhsfda.gov.cn)。
(五)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严格按照《贵州省申报评审非医疗机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附件1)进行装订,对填写、装订不规范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六)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市(州)、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出据委托评审函后,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无委托评审函的不予接收。
(七)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18年9月17日至9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陕西路123号4楼403房。
联系人:楼芸 联系电话:0851-8661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