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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保化[2012]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7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保化[2012]77号

2012年9月7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安市卫生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食药监保化[2012]64号)有关规定,我省已于2012年7月2日起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工作进行调整,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停止核发《保健食品GMP证书》(以下简称GMP证)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GMP证和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上述两证中任何一证到期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前3个月向省局提出申请,并将GMP证所有剂型及企业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全部品种一次性申报换发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及程序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暂行)》(详见省局网站“办事指南”)要求执行。企业领取生产许可证时将GMP证和卫生许可证上交省局保化处。

  二、已取得GMP证但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换证范围,相关企业应于2013年10月1日前向省局申请办理GMP证注销手续

  三、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凡印有“保健食品GMP证书编号”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0月1日。此后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标签标识应使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其产品流通销售索证时,不再提供GMP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为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管,将委托生产许可期限由原卫生许可证的4年改为2年(不超过受托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如需继续委托,应申请办理委托生产延续。在委托生产期内,委托双方每年度向省局保化处书面报告委托生产品种的生产、质量、销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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