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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血液透析技术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血液透析技术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14]65号

2014年3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委委托省质评办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血液透析等医疗技术的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一、血液透析技术:宁海县中医医院、瑞安市中医院、东阳广福医院、金华市婺城区第二人民医院、台州市博爱医院、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腹膜透析技术:象山县中医医院、余姚市中医医院

  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非四级):杭州仁德妇产医院、淳安县妇幼保健院、海宁市人民医院、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舟山现代妇科医院、武义县妇幼保健院、黄岩区中医院

  四、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龙游县中医医院

  五、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仅限髋关节): 杭州余杭骨科医院、永康市骨科医院

  六、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

  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冠心病介入)、宁海县第一医院(冠心病介入、起搏器治疗)

  请上述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内增加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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