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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6

发文字号

京药监大分安[200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关于转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京药监大分安[2007]4号

2007年11月16日

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京药监安[2007]9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2007年版)的有关要求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较原目录有部分品种有所调整,主要为:新增麻醉药品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第二类精神药品升为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原料及单方制剂)、丁丙诺啡舌下含片;
  新增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原料及单方制剂)等。在我市辖区内上述调整品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要求,未取得定点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一律禁止生产和经营。

  二、新增和调整的麻醉药品(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和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自2008年1月1日起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用,未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不得再购买。

  三、新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自2008年1月1日起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禁止经营,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库存剩余药品的处理。
  现经营新增和调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但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合理安排采购,减少库存,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采购和销售。逾期剩余的库存相关药品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以在我分局的监督下销毁为主,有关经营企业应将其剩余有关药品的信息于2008年1月5日前报我分局安监科备案,确有必要退货的,于2008年1月10日前经我分局备案后按照原供货渠道退回,退回产品的质量责任由退回企业承担。

  (联系人:刘明华、巴德深; 联系电话:69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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