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5]111号
2005年5月8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就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实行业务笔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业务笔试的具体办法、内容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执行,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业务笔试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定于2005年第四季度进行。各地、各单位务必于8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报省卫生厅;有卫技副高级评审权的单位同时报送评委会评审人员花名册。
三、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和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评审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要求,做好评审材料上报工作,其中综合表上报一式十五份。并做好对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有关评审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全省通报。
做好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资格审查工作。要认真审核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的人员,应具备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条件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中"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要求,部分已作修订的条款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执行。
四、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的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和《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规定执行。今年,经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列入我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杂志进行认定,增补了10种期刊、杂志,今年起列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学卫生刊物名录(见附件)。
五、做好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工作。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它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执行。
六、城市医疗机构凡有到农村服务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执行。
七、继续做好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公示。各单位要将推荐通过,上报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有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八、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一)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尚未结案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未满3年者;
(五)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六)任期年度考核合格不满5年或近3年内有不合格者;
(七)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者;索取"红包"者3年内。
九、做好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信息化管理工作。
我厅对去年使用的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公布在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上,务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该网站下载升级。
十、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按规定向省卫生厅缴付评审费用。帐号: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 330613500261289550301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在用途栏内务请注明省卫生厅高级职称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