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5月5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
卫生计生监督稽查是落实依法行政、加强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管理、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效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扎实推进2016年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
(一)内部稽查
1.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稽查
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③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包括: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中出台的制度和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制订情况;清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申报新生儿户口挂钩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非法谋利等侵犯群众权益问题。
④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包括:信访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问题的处理情况;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情况。
2.开展对再生育子女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的专项稽查
①关于再生育子女办理。重点稽查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情况,内容包括:再生育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所需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办理材料有无自行增减、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实际情况是否进行核实、出具文书是否规范和有效、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等。
②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重点稽查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情况,内容包括:审核对象有无超出范围、所需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办理材料有无自行增减、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实际情况是否进行核实、出具文书是否规范和有效、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无推诿扯皮不给群众办理、增加群众义务等问题。
3.重点工作及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内部稽查
①开展对2016年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内部稽查。重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1号)、《关于加强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建档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5]8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5]12号)、
《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11号)等。
②开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内部稽查工作。重点稽查是否存在属于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职责范畴,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的情形。
4.日常稽查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特点,确定区县年度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开展日常稽查工作。
(二)外部稽查
1.行政处罚案件稽查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开展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稽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统一抽取各区县行政处罚案卷,开展处罚案件专项稽查。
2.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稽查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外部稽查小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相关专业首席卫生监督员分组赴各区县开展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外部稽查工作。
3.计划生育专项稽查
一是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对区县、乡镇街道再生育子女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情况书面资料稽查工作;二是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外部稽查小组分组对部分区县、乡镇街道再生育子女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情况开展现场稽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稽查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为外部稽查员和各专业首席监督员参加外部稽查工作创造条件,确保外部稽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区县稽查员按照规定在稽查日开展内部稽查工作,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各稽查小组根据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外部稽查,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三、总结上报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情况小结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统计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再生育子女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情况内部稽查工作小结和《2016年再生育子女办理等事项内部稽查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总结及《2016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内部稽查表》、《2016年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内部稽查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行政处罚案件稽查总结和案件评分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综合监督 处刘英涛 23117905
沈敏23117906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陆益妹 23117959
传真:23117913
电子邮箱:
jdc@sm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