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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1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20〕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

为指导各盟市科学、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部署,自治区卫健委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请各盟市参照组建本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一、自治区专家组名单

组  长:于东升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副院长 主任医师

副组长:陈丽霞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副院长 主任医师

联络员:黄永清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主任医师

成  员:白银霞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主任医师

                张川江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白延欣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吕东升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李浩军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李志军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景  兰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副主任医师

        赵鹏程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心理治疗师

        钟  娇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心理治疗师

二、自治区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了解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识别高危人群,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及时结合疫情发展和人群心理状况进行研判,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

(二)综合应用各类心理危机干预技术,为自治区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管理人员,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三)为各盟市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督导,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需求和实际困难,培训社会组织,支持其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五)联络员负责自治区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与指挥部的联络,按照指挥部要求安排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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