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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3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05]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8-23

颁发部门

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5]73号

2005年8月23日

各区县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本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0-3岁儿童的早期教养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关注,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作为学前教育一种新型的形式应运而生,它面向家庭、社区、给家长以及看护人员以科学育儿指导,给0-3岁儿童提供活动场所,满足了家长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愿望,受到大家的欢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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