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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1

颁发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

2017年8月11日

各涉农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工作要求,经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完善本市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请各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规范管理,确保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人员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通过公开招募、定向培养等渠道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作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各区应按照乡村医生岗位职责要求对其规范管理,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可委托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可采取签定多方服务协议的方式对服务内容、岗位要求、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根据其年龄、户籍、身份等不同特点,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一)本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内符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各区要支持和引导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辖区财政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给予适当缴费补助。
  (二)非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不在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可根据其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1.非本市户籍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符合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条件和范围的,支持其参加户籍所在地的职工社会保险。我市辖区财政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给予适当缴费补助。
  2.对于既不符合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也不符合外埠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参加户籍地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我市辖区财政仍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各类社会保险补助的发放须依据在本市参保信息或外埠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低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最低标准的以实际缴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宣传指导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核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障的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缴费补助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配合落实参加社会保险等经办事宜;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四)对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的补助发放、绩效考核、社会保险缴纳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各区也可结合实际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提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及乡村医生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二、增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提高原乡村医生退出岗位的养老待遇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文特指参加原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原有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增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各区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自行确定本区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补助所需经费由各涉农区财政负担,各区卫生计生委联合人力社保局核定享受补助人员,可选择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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