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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2

发文字号

皖食安委[201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2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皖食安委[2014]5号

2014年10月22日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省直主要新闻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报道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进展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编办:负责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高院:负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负责指导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参与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等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建设,推动食品安全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开展食品行业运行情况分析;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推进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民委(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涉及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规范管理等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负责保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宣传培训、举报奖励等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提供经费保障;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影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土地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监管;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施工企业制定建筑工地食堂管理规定;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等种植环节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管理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协调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工商局:依法做好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食品商标、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并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协调起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提出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并组织推行实施;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实施部分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消毒餐饮具索证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组织查处食品重大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实施重大食品科技项目,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对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法制办:负责协调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配合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负责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并依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承办食品安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供销社: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协助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生产;协助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对食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12358”价格举报综合信息平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负责加碘食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把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种养殖基地备案管理及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省境内造成影响的,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肥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食品安全办: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省食安委决策提供参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专项行动和联合检查行动;承办省食安委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交流情况;牵头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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