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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6-04-08

发文字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6年第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8

颁发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6年第13号

2016年4月8日

  近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饮料,粮食及粮食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焙烤食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调味品,酒类,食品添加剂,水果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及蛋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蜂产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咖啡等19类166批次产品,合格16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现将抽检结果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西安童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5日生产的2L童皇果粒橙(橙汁味饮料)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
  甘泉刺榆酿造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15日生产的刺榆牌370ml甘泉黄酒(8%v/v)非糖固形物、总糖不达标,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西安振龙调味副食有限公司2015年10月6日生产的振龙牌50g/袋生姜粉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部分食品存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防腐剂(主要是二氧化硫、苯甲酸、山梨酸等)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为漂白和防腐,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是增加食品甜味的添加剂,长期食用甜味剂超标的产品会危害人体肝脏及神经系统,不利于身体健康。
  黄酒的非糖固形物、总糖不达标,原因系酿造不充分、企业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西安、延安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西安、延安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调查整改情况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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