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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7

颁发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总队:
  今年以来,我省的狂犬病疫情大幅度上升,截止2007年12月7日,全省已报告狂犬病56例、死亡56例,比去年同期上升了700%。上述情况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均作出了重要批示,并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对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省领导的批示和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狂犬病疫情的严重性和预防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今年发生疫情的市县要在近期内向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做一个专题汇报,提出防控建议和具体措施。主动与公安、农业(畜牧)、药监等部门联系,共同制定本地的预防控制方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狂犬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督导,负责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印制下发宣传材料。要对每一例犬伤病例开展调查,及时将伤人犬(猫)的处理情况,通报当地公安部门。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开展犬(猫、鼠)伤处理工作的门诊和疫苗注射等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全部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卫生部下发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处理规范》),提高规范处理犬伤伤口的能力,培训合格率和规范处理率均要求达到90%以上;要认真填写“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并于24小时之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单位必须明确工作流程,门诊必须备有《处理规范》。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进行查处。

  五、各级各类狂犬疫苗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本单位狂犬疫苗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疫苗质量。要让犬(猫、鼠)伤群众获得及时接种。

  六、进一步加大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教育群众在犬伤后规范处置伤口和及时、全程接种狂犬疫苗。各级各类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理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必须张贴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画或宣传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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