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

2005-09-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2005年9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早孕建册(孕12周内):  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查、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化验: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梅毒筛查(当天出具报告)

  二、产前检查:  孕妇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后,从孕16周开始,自行选择到准备分娩的(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网上查阅),进行产前检查。
  1、一般正常孕妇孕期检查9次,检查项目纳入生育医疗费补贴。具体如下:
  第一次检查:(16-18周)
  ● 产科检查
  ● 血型(ABO、Rh)检查
  ● 血常规
  ● 尿常规
  ● 白带常规
  ● 肝功能
  ● 二对半
  ● 肾功能
  ● 心电图
  ● 淋球菌培养
  ● 脱落细胞学检查
  ● B超
  第二次检查:(20-24周)
  ● 产科检查
  ● 尿常规
  ● B超
  ●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三次检查(24-30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糖尿病筛查
  ● 梅毒筛查(早孕未筛查者或可以感染者)
  ● 尿常规
  ● 营养咨询
  第四次检查:(30-34周)
  ● 产科检查:
  ● 尿常规:
  ● 血常规:
  ●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五次检查:(34-36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尿常规
  ● B超
  第六次检查:(37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尿常规
  第七次检查(38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尿常规
  ● 胎儿监护
  第八次检查(39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尿常规
  ● B超
  第九次检查:(40周)
  ● 产科检查
  ● 胎心多普勒听诊
  ● 尿常规
  ● 胎儿监护
  2、高危孕妇在上述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三、住院分娩  产妇住院分娩,应当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网上查阅)进行分娩。分娩后医疗机构为产妇和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学证明”和“听力筛(复)查报告”。产妇在出院之前,应当详细填写产后修养居住地的地址和联系方法,分娩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寄往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四、产后访视  产妇在出院后,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师,在接到该产妇出院通知书的一周内,进行上门产后访视。产后访视2次:第1次:(出院后一周内);第2次:(出院后两周内),每次收费20元,纳入生育保险中生育医疗费补贴项目。
  产后访视服务项目:
  1、询问分娩情况,产后康复情况,新生儿喂养情况。
  2、产妇乳房、子宫、会阴或腹部伤口康复情况。
  3、新生儿称体重、听心肺;检查有无黄疸、脐部及臀部有无感染。
  4、宣教指导:母乳喂养指导,新生儿沐浴指导、婴儿抚触指导、异常情况识别、产妇产后康复、营养指导和心理疏导。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