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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省立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3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省立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7]63号

2017年2月13日

省立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口腔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康复医院:

  按照《福建省医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医院深入开展医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照《福建省医院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进行自行自评,向我委报送验收申请。

  我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考评验收,根据考评验收结果,经研究,确定省立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口腔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康复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达到二级,有效期3年,从即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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