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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9

发文字号

威卫计发[2014]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9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威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威卫计发[2014]25号

2014年7月9日

各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拟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应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同时一并上报本单位拟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三、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和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的医疗机构拟开展外出健康体检服务的,需按要求向登记机关备案,原则上应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五、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存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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