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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4

发文字号

陕卫疾发[2009]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4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陕卫疾发[2009]207号

2009年6月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市级疾病预防控中心病毒实验室能力,尽快开展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病毒检测工作,根据《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扩大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紧急通知》(陕卫发明电[2009]9号)和《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的要求,现就加强病毒实验室建设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实验室建设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实验室建设提供必需的财力支持。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务必在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实验室硬件(不包含仪器设备)建设,达到全国流感网络实验室标准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给于支持。

  二、充实人员,加强培训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对延安、咸阳、宝鸡、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流感病毒、肠道病毒、其它呼吸道感染病毒检测),并将于7月20日以前完成对其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人员病毒检验专项培训。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实验室人员配备和培训,尽快开展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三、做好病毒检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认识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编写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南》、《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指南》(由省疾病控制中心另文下发)要求,开展病毒检测工作,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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