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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更名为厦门市第五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8-08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4]3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更名为厦门市第五医院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4]361号

2014年8月8日

厦门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翔安区同民医院更名为厦门市第五医院的请示》(厦卫医政[2014]220号)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同民医院”更名为“厦门市第五医院”,确定为第一名称,将“厦门市同民医院”作为该院的第二名称。医院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均应与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相同。请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医院名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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