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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2-06

发文字号

盐市价发[20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盐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06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盐市价发[2017]9号

2017年2月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苏价医[2017]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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