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制度
粤教后勤[2015]4号
2015年10月19日
(广东省教育厅2015年10月19日以粤教后勤[2015]4号发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管理,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提高学校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队伍(其中东莞、中山各镇(街)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员队伍),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张贴在学校食堂显眼处),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讲座,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条 各县(市、区或镇、街)义务督查员队伍一般应不少于5人,各地级市本级义务督查员队伍应不少于8人,并尽量覆盖各类型学校。
第四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学校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群众监督工作,学生家长优先考虑。
(二)具备2年以上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或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勇于发表意见建议;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五)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坚持在本岗位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聘任单位审定的方式产生,并公开聘任情况。由聘任单位统一制作并发放督查员工作证。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聘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选聘,经本人申请也可续聘或提前解聘。任期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督查员职务的,须交回督查员工作证。
第七条 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督查、调研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和专项培训工作;
(三)收集、整理和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信息,研究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对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学校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权利:
(一)知情权。经批准,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培训、活动等,了解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二)检查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查学校贯彻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学校提出督查建议,并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学校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义务:
(一)积极接受督查任务,参加有关学习活动,按照要求汇报工作情况。
(二)坚持文明督查,不得干预被督查学校正常工作,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工作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或发布督查信息。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工作方式:
(一)明查。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下,以学校自查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应提前告知,现场出示督查员工作证等检查凭证;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暗访。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情况通报及有关信访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和复查。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召开座谈会或电话垂询。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座谈会或电话垂询,针对共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的工作要求:
(一)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下开展督查工作,以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原则上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分析梳理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建议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忠实履行职责,正确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我省中小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员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督查员依照规定提出的督查建议和改进意见,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东莞、中山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应及时开展抽查,对各县(市、区或镇、街)督查中发现问题突出的、存在较大风险的学校要重点督查,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的学校食品安全交叉检查,并将全市整体督查情况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后勤产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在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义务督查员,将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的义务督查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撤销其资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督查员,是指受委托对全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开展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义务督查员如遇疑难问题可直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或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