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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藏政办发〔2024〕10号
其他
西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4-04-2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2025年,健康西藏建设加快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深入实施,按照“一主两副四辅”和19个县级区域医疗中心、若干个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域医疗次中心的发展布局,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机构,增强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应急处置能力。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聚焦“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医疗卫生资源
(一)推进自治区级医疗资源提质增效。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疑难危重症和罕见病诊断与治疗、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重大疾病防控、现代医院管理水平。强化传染病救治人员、病床、设备等资源储备。加强精神病专科建设,探索建立我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二)统筹规划市级医疗资源。加快推动自治区级、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巩固提升“1+7”医院“组团式”受援成果,持续推进“五大中心”建设。深化强“三甲”、创“三甲”等级医院创建工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强化县级医疗救治资源。推动县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管理能力和平台科室建设。拓展深化13个县人民医院“组团式”受援工作。探索建立基层军医到地方医疗机构执业培训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西藏军区保障部配合〕
(四)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社区医院。建设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域医疗次中心。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原则上,乡镇所在村不再另设卫生室,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足额落实村医待遇,完善村医准入、培训和退出机制,对边境地区、高海拔地区村医适当增加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配合〕
(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疾控体系改革。加强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完善人员配备标准。加快提升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能力。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配合〕
三、聚焦“整合”,构建大卫生大健康发展格局
(一)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城市地区网格化布局由市级医院、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组成的医疗联合体。深入推进拉萨市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完善运行体制机制。建立专科联盟,开展远程协作,加强区内外医疗机构技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鼓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配合)
(二)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在农村地区以县域为单位建设医共体。县级党委、政府发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主体责任,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调整、绩效考核等方面赋予医共体更多自主权。持续推进医疗卫生乡村一体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配合〕
(三)推动医防融合。以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管理为主要内容,优化公共卫生服务,对孕产妇、婴幼儿、学生、职业人群和老年人等开展针对性的健康促进和预防保健服务。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健全签约服务收费机制,探索将签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深度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配合)
(四)促进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构建老年人健康服务网络。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政策。建立集中养老机构与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配合)
(五)充分发挥中(藏)医药重要作用。统筹推进中(藏)医药医、教、研、产协同发展。推进自治区人民医院中医“旗舰”科室建设,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开设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建设一批中(藏)西医协同重点科室。鼓励县级藏医院参与医共体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中(藏)医馆建设,实现基层中(藏)医药服务全覆盖。加强中(藏)医药文化传播交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配合〕
四、聚焦“能力”,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强化医疗救治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发展急诊、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中(藏)医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感染性疾病科等学科。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建设,缩小地域间、医疗机构间、专科间差距。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取消药品耗材加成成果。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建立急救应急机制和联系沟通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配合)
(二)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持续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心血管病、脑卒中、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服务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巩固新冠病毒感染、鼠疫、结核病、包虫病、大骨节病等传染病、地方病防治成果,包虫病应治尽治,大骨节病愿治尽治。持续做好妇女“两癌”综合防治、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项目。不断提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内障救治能力。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定合理饮食营养指南,优化群众膳食结构。(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和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三)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便捷性、舒适性。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协助患者转诊等服务协调工作,健全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完善网上预约诊疗、自主缴费、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高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提供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设置人工服务窗口。积极推进新生儿相关证件多证联办。优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制度,完善化解医疗纠纷长效机制。规范社会办医发展。(卫生健康委负责,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和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人才激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高原医学领域和公共卫生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加大医药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加强医院、学校合作共建,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应用。搭建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地(市)现有平台数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与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加快“智慧医疗”“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智慧医院建设。推动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卫生健康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医保局、疾控局配合)
五、聚焦“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能
(一)规范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公立医院议事决策、财务管理、薪酬分配等制度,规范运行管理。进一步理顺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配合〕
(二)优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管理。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实行岗位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比例。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标准,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的评价评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聚焦“改革”,营造医疗卫生服务良好环境
(一)完善编制和人事制度。推进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核增机制。允许县级政府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编外医务人员。加强公共卫生、全科、管理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加大基层、高海拔、边远地区人才培养扶持力度。探索将医务人员招聘、引进自主权下放至各级公立医院。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岗位条件,适当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增强校医力量配备,保障校园卫生安全。加强医教协同,做好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动态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配合〕
(二)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保障责任,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相应经费保障。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向基层、高海拔、边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善基层特别是边境、高海拔地区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配合)
(三)完善医保政策措施。建立灵敏有序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流程。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藏医诊疗项目、藏药品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完善不同级别机构间差异化补偿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拓展医保信息系统覆盖范围,逐步延伸到村级。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医保局负责,财政厅、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总局西藏监管局、疾控局配合)
(四)完善薪酬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健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综合监管运行机制。依法开展医保、医疗、医药领域全方位监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和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加强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疾控局配合)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放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思考谋划,落实各项任务,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加强行业督促指导和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建设成效和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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