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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2年9月10日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市卫生局曾于2006年5月印发了《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卫[2006]69号)。该《办法》对指导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各单位好评。

  为适应当前政策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对2006年印发的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向贵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请于9月2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返回至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刘亮 晴
  联系电话:67706896,13594198575
  传真电话:67703316(Fax)
  Email:liulq99@yahoo.com.cn

  附件:重庆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卫生资源规划配置需求,重视可行性研究的原则。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避免盲目建设,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综合研究论证。跨区域或区域内异地新征地、以及通过兼并其他机构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或门诊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以人为本,注重提高效率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要引入“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和注重效率的管理思想,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环境,提高运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注重安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应结合本单位总体规划,按照医院功能定位的要求,以病房床位数及床均建筑面积合理确定医院总体建设规模,确保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要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后,才能正式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全市卫生资源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审核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资金筹集等情况,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参与各单位项目建设的相关过程(如方案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竣工验收等),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审批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意向审批。
  (二)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消防安全审查、地质灾害评估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用地预审等。
  (三)项目立项。并联环境评价审批等。
  1、项目建议书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核准、项目备案。
  (四)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消防、市政、园林、人防、国安、河道、机场、无线电、电力、港口、文物、环评审查等。
  (五)初步设计审批。并联消防、防雷、园林、人防、市政、交通初步设计审查、卫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
  (六)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
  (七)施工图审查。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施工招标。
  (十一)监理单位招标。
  (十二)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十三)项目正式实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监理、施工等单位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召开施工图技术交底会。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召开施工及监理例会。
  (十四)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结(决)算、审计。
  (十五)竣工验收备案。并联规划、消防、环保验收等。
  (十六)竣工资料归档以及建成后评价等。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向主管部门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或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审批环节。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建设规模,其建设规模比例超过批准规模5%以上,或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基本建设立项环节根据项目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均由市卫生局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一)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
  1、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指政府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政府投资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必须分别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可合并审批。
  3、项目建议书应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等附件材料。
  (二)自筹资金项目实行核准制
  1、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所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核准制。
  2、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等附件材料。
  3、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只需填写项目核准申请表。

  第九条 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的规定,凡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市卫生局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对于一般基建维修、改扩建、装修装饰项目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各单位应按照有关程序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选择施工单位。
  2、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采取竞争性比选、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形式选择施工单位。
  3、选择结果应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代理制。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的要求,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均应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加强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卫办发[2006]16号)的规定,确保基础设施及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经过消防、防雷、环保、规划、绿化、劳动(涉及有电梯的项目)等部门的专项验收之后,及时组织施工、设计、质监、地勘、监理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有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有政府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拼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本单位内审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项目决算批复意见。各项目建设单位最终以市财政局的批复意见,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转固手续的依据。
  自筹资金实施的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本单位内审的基础上,在市卫生局经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并委托其中一家机构进行审计。各单位应将中介机构最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核后出具项目决算批复意见。各项目建设单位最终以市卫生局的批复意见,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转固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市卫生局将把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是否严格实行招投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单位领导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也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廉政建设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基本建设的监督管理力度,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项目招投标、设施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等重要活动,必须有本单位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不得为了减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及廉政责任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重视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地勘、设计、施工和监理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持有和保留档案原件。档案原件使用结束后,要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建设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应纳入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专人统一管理。
  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应通过基本建设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一个建设单位,无论有几个建设项目,均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但每一个建设项目必须专账进行核算。有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开设国债资金专户。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若无后续项目,基本建设账户应及时撤销。
  单独核算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人员在正确进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基建会计报表,并按时报送市卫生局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市卫生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同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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