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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0

发文字号

津教委[20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3]4号

2013年1月10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近年来,各区县教育局、学校和校外配餐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努力搞好中小学在校生配餐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是,部分学校对学生配餐工作重视不够,配餐的质量、餐量和价格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保证校外配餐工作优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和配餐企业的校外配餐服务活动。学校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推行公开招标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公开招标,严格审核配餐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择优选择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要吸收部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招投标,以加强对选定配餐企业招标程序和过程的实际监督。

  三、建立备案制度
  各学校要与中标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食品安全等项内容。确定、变更配餐单位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学校不得擅自随意变更配餐企业。

  四、严禁搭车收费
  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原则上学校教职工不得与学生使用同一家配餐企业的供餐,确实无法分别供餐的,教职工必须自费就餐。

  五、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信息,并定期公布菜谱及伙食账目,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配餐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配餐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对不诚信的配餐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每年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评估。
  市教委将根据各区县、各学校实施校外配餐工作的情况,不定期地组织部分区县教育局、学校和有关处室,对全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适时对先进单位、学校和较差学校情况予以通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我市中小学师生用餐安全。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参照本通知建立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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