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2016年本市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6]013号
2016年4月26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切实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努力提高本市妇幼健康服务水平,确保本市妇女儿童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推进2016年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6]17号)要求,在2015年本市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基础上,2016年在本市全面推进示范工程,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全面提升本市妇幼健康服务水平。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示范工程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妇幼保健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宗旨,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打造优质服务新品牌,满足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坚持政府领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本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妇幼健康工作,按照工作规范、内容和要求配置基本人员和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落实“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市民放心满意”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一法两纲为核心,聚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核心工作指标,确保母婴安全和妇幼健康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全面落实、巩固和优化。持续夯实5个“好”和3个“优化”,即领导重视好、规范管理好、服务质量好、指标落实好、人民满意好,以及确保各项工作指标进一步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依法依规治理进一步优化,在更高的起点上提升本市妇幼健康水平,为实现健康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步骤
1.2016年4月下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全面推进示范工程的通知,对示范工程2016年工作进行部署。
2.2016年5月-7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按照《上海市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沪卫计妇幼[2015]26号)要求,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切实落实政府职责,将妇幼健康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经费保障,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四化一满意”工作要求;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改善优化服务设施和流程,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实施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依法严厉打击代孕和“两非”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努力营造“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的人文环境。7月31日前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按照评估指标完成自评,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已获得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县称号的区应报送回顾性自评报告。
3.2016年8月-9月: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区县自评结果,组织市妇幼保健中心及相关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并按照验收标准择优推荐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县。9月30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报送推荐示范区县名单和全市检查评估结果。
4.2016年10月: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本市推荐示范区县的抽检复核。适时对工作成绩突出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县进行表扬。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创建。各区县要充分认识示范工程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年度区县政府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措施,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加大人员、经费等保障力度,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估。
2.严格审核把关,落实动态管理。各区县要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按照评估指标认真开展自评,严格审核把关。我委将对区县进行抽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区县当年度参与资格并通报;若被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县称号并通报批评。我委对已命名的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区县定期进行全面复核评估,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区县称号。
3.及时部署总结,务求取得实效。各区县要根据工作要求,尽快部署启动2016年示范工程相关工作,按照2016年示范工程工作步骤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成效。要不断巩固成效,总结经验,推广示范工程建设成果,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效应。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