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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1

发文字号

盐市价发[2017]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盐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7]46号

2017年10月11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苏价医[2017]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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