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成办函[2019]79号
2019年7月10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调整大学生参保人员有关政策。
1.自202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人员待遇有效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含合并缴费的其他险种),待遇有效期从保险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大学新生参保第一年保险有效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2018至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有效期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2月31日。
2.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按人头付费,市医保局可根据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结余情况,核定人头付费标准。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当年门诊医疗费出现缺口,可在医疗机构历年累计结余中弥补,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弥补当年门诊医疗费缺口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学校医疗机构或首诊医疗机构可将历年累计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市医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期为保险年度上一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期为出生之日起180天内。
2.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筹资期外参保,按个人筹资标准全额缴费。筹资期外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复原退伍军人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参保缴费时间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参保缴费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统一费率,费率区间为0.5%至1%。市医保局根据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运行和结余情况,确定每年缴费费率。
1.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统账结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原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1%),与按年确定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的差额,动态调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成年参保人员、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单独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条件的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年缴纳。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另行缴费,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基本医疗费中划入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的比例,由市医保局在筹资文件中明确。
(二)待遇政策。
1.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参保人员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一致。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根据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参保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