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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2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4]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4-0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5]1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4]51号

2014年4月2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更好的为基层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缓解患者看病就医压力,我委决定在《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79号)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三级甲等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所有三级甲等医院(含中医医疗机构,以下同)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内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主治医师),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者,均可在全省各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不受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举办主体限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

  二、三级甲等医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取消原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限定两个多点执业地点的要求,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多点执业协议。

  三、三级甲等医院医师不得在第一执业地点规定工作时间内进行多点执业,应保证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因多点执业影响第一执业地点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

  四、三级甲等医院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多点执业协议,约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等。

  五、三级甲等医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由拟受聘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由拟受聘医疗机构将多点执业医师信息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六、三级甲等医院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七、多点执业协议要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该医师和当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和该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负责处理。

  八、三级甲等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的其他条件,仍按《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3]79号)要求办理。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为三级甲等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本通知规定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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