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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正式录取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8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2014]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8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正式录取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通知

琼卫科教[2014]47号

2014年11月18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琼卫科教[2014]27号),经过统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公示、调剂等程序,已完成2014年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学员名单
  按照“硕士、博士学历人员,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报考病理科、儿科、全科等紧缺专业学员,基层医疗单位选送人员”优先,其他学员结合住培基地招录计划,依据全省住培统一招录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2014年我省国家认定住培基地正式录取学员551名,省级住培基地正式录取学员85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报到事宜
  国家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录取学员请于2014年11月17-21日期间自行前往培训基地报到,11月24日开始规范化培训。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于11月17日开始培训。
  国家认定基地的学员报到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委派学员未提交单位介绍信者,培训基地不得办理报到手续,模板见附件2)、承诺回委派单位服务6年的书面承诺书和与委派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社会人只须提交承诺在海南服务6年的书面承诺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学历证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材料。
  省级培训基地学员须提供与培训基地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培训年限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并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进行培训。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轮转计划》进行培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局、委直属单位、学员委派单位要及时通知参训学员到培训基地报到,并做好参训后的工作协调,保证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各委派单位要与参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回委派单位至少服务6年,期间不得办理执业变更(因培训需要除外)、工作调动、辞职等手续。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应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同时向培训基地开具介绍信,注明培训专业。
  (三)培训基地要充分做好学员培训准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住培工作,并安排好基层医疗机构选送学员的住宿,并配备必要的床上用品。要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条件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训学员具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要再次确认学员的培训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专业基地。专业基地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以保证具有参加结业考试的资格。要与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学员签订培训暨劳动协议,其培训期间的五项保险和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落实和发放。要与社会学员之外的其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实施带教、轮转、考核,及时反馈、上报轮转培训情况。
  (四)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中途因自身原因放弃培训或者因违纪取消培训资格的学员须返还所有培训补助费用。
  (五)要加强住培学员执业注册管理。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有关住培学员执业注册的规定。培训基地应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学员,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并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不允许培训基地留用单位选送学员。委派单位不同意培训学员注册或者变更到培训基地的,经核实后,取消该学员的培训资格。
  (六)请各培训基地于11月25日前将学员报到汇总表(附件3)和学员提交的资料复印件送至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存档。

  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人及电话:程亮,65388351;
  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麦飞熊,65335569;林海,6622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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