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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1

发文字号

京民救发[2009]4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1-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9]480号

2009年11月11日

各区县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民政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精神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取得《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取得《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市现行城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待遇
  依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先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待遇。之后,除自费项目外的其它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其中:
  (一)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不享受门诊救助。
  (二)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在门诊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门诊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
  (三)已实行农村医疗救助门诊医疗费垫付制度的区县,应将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纳入该项救助范围。农村低保边缘对象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享受门诊救助,比例仍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执行,全年个人门诊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救助对象在享受定点医院门诊垫付政策的同时,在其它医院发生的急诊等救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在本人门诊垫付费用结算后再按规定报销。
  (四)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可申请享受住院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五)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待遇的低收入人员,应凭医疗保险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申请医疗救助,其就医按照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执行的,可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限制。
  (六)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的孕产妇可申请享受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待遇,具体救助办法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孕产妇救助相关规定执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四、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暂从本市现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区县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据本市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本市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施城镇门诊医疗救助费用垫付制度以及城乡住院医疗救助的即时结算制度,努力改变事后救助方式为事前救助,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众的看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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