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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6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8]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26

颁发部门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8]18号

2018年6月26日

区卫计委监督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支队:

  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1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减少和消除占道占绿等现象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计委”)与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在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联合执法、取得有效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于2018年开展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的联合执法检查,巩固和扩大执法成效。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 任务和目标
  2018年5月至9月,区卫计委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行为。

  二、 检查内容与职责分工
  (一)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落实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2. 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3. 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4. 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5. 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6. 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 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2)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3) 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4)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5) 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
  7.全面核实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二维码标示情况。
  (二)职责分工
  1. 区卫计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按照部门职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
  2.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同做好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占道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步骤安排
  (一)联合执法检查阶段
  时间:2018年5月至8月
  区卫计委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将核查后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及发现的无证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有关情况函告至区城管执法局。
  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占道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卫计委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促整改阶段
  时间:2018年9月
  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仍然不符合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及其所属单位,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将依法依规分别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 总结阶段
  时间:2018年10月至11月
  区卫计委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
  区卫计委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情况,及时函告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要将处置违法违规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情况,及时函告区卫计委。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规范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
  (二)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
  区卫计委和区城管执法局要坚持“信息互通、长效共治”的原则,将近年来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沟通机制、信息共享渠道、联合执法方法等形成书面制度文件,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列入每年日常工作中,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三)按时完成工作总结
  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纸质与电子版)分别报市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同时抄送市卫计委监督所。

  附件:(略)

  1.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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