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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9-03

发文字号

陕医改办[20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3

颁发部门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医改办[2015]6号

2015年9月3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完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基础上,实行一个平台、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上下联动,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试点市县自主采购、全程监控等措施,分步骤、分批次协同推进,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切实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
  汇总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据,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在优先满足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基础上,科学编制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根据药品属性,细化归类,在继续做好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基础上,分批启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做好与以往集中采购结果的衔接。
  第一批,对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采购目录,按照议价规则,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网上阳光采购。
  第二批,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公开竞价招标。按照双信封评标办法,提高入围门槛,科学设定竞价分组和中标企业数量,科学归并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提高集中度,促进竞争性。同时对入围药品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
  第三批,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等缺乏竞争性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结果;对未纳入国家谈判范围的,建立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合理议定挂网价格。同时,加强此类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四批,对国家已定点生产的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挂网采购;对未纳入国家定点生产范围的短缺药品,结合我省实际试行邀请招标、定点生产,保障供应。
  第五批,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医疗放射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继续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
  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应在货到3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将基金按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提前预付给医院。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以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要将医院药品收支和结算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县域药品货款结算继续实行统一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结算专户周转资金并加强管理。
  (四)完善药品配送管理
  县域药品配送严格按照省医改办《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执行,继续强化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
  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可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鼓励医院根据用药实际,提高配送集中度。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要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责任主体的要求,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及时研判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五)规范采购平台建设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要加大对平台规范化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扩展升级功能,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统计分析和监测评价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要按国家要求,加快推进平台互联互通。2015年底前完成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联通、数据信息安全传输;2016年完成与公立医院HIS系统对接。逐步实现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卫生计生信息管理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签订电子合同,鼓励开展网上电子交易和在线支付结算,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六)开展药品价格谈判试点
  在坚持三医联动,突出综合改革的基础上,我省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市和1市10县综合改革试点市县,要加强药物政策研究,将药品集中采购与其他改革政策协同推进。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可按照“保证质量、让利百姓”的原则,由市、县药品“三统一”管理机构组织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实现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谈判结果明显低于省级入围价格的,定期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价格联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为开展价格谈判的市县单独开设交易“窗口”,方便试点市县医疗机构开展网上采购。
  (七)强化医保控费和综合监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出台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院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参照省级模式,依托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市、县药品“三统一”督查队伍并切实发挥作用,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医院网下采购、标外采购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商业贿赂,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逐步形成药品采购综合监管评价体系。
  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收集药品短缺、价格异动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省卫生计生、物价等部门,并进行跟踪研判,提出解决办法,做好供需衔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考核,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并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促进药品合理使用。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探索解决药品滥用和价格虚高的有效办法,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思想认识和部门协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省药品“三统一”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进三医联动,开创深化医改新局面。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加大对药品采购机构的监管力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药品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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