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3月1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北京急救中心(120)、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
为落实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过程。
第四条 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与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调度机构职责:
一、根据患者病情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能力,确定患者转送医院,告知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接诊准备;
二、启动院前与院内信息沟通渠道;
三、定期分析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情况为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将急危重患者信息传递给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二、根据调度机构的调度,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必要时与院内专家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
四、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患者交接。
第九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网络终端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平台所需信息;
二、接到患者交接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三、必要时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四、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患者交接;
五、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
第三章 转运规范
第十条 对现场评估为一般急危重的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签写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对现场评估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按照满足专业需要原则转运至指定医院。
第十二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四章 交接规范
第十三条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
一、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及相关医疗检查等内容,将患者信息上报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二、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能力,确定转送医院,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沟通;
三、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急救指定地点,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患者交接:
一、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
二、调度机构发现或接到车组报告现场为特殊患者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转诊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调度机构向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接诊准备;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指定区域,与值班医生、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五、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而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质量评估,指导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通报制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