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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2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2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

2017年5月2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现对2016年9月30日至11月9日和2017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通过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采集企业申报的药品信息及采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5月3日(星期三)至5月9日(星期二),公示5个工作日。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和质疑,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科学制定评议规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药品和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需现场实名递交申诉或质疑材料。以单位名义递交申诉或质疑材料的,需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以个人名义递交质疑材料的,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预留相关影像信息。
  (二)未在2016年9月30日至11月9日和2017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不列入申诉范围。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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