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至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中心在“广西南宁市青湖路9号”2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西南宁市新民路1-1号”15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西南宁市保爱路60号”8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