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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核发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8-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核发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批复

2005年8月4日

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核发你公司开办的网站“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辽)-非经营性-2005-0005
  机构名称: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鞍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临清街195号
  法定代表:史凤阳
  网站负责人:周群一
  网站域名:www.aimu.com.cn/211.157.2.240/辽宁爱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互联网药品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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