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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9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1号

2017年6月9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室、保健站、门诊部(所)等一级和相当于一级及以下规模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
  同类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职称结构比例限制。

  二、主要内容
  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正高级职称比例一般控制在用人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以内,副高级职称比例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中级职称比例一般控制在55%以内。上一级职称比例未达到上限时,可将空余数额转入下一级职称比例统筹使用。
  对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涉农区相当于一级及以下规模基层医疗机构,适当放宽中级职称结构比例至60%以内。

  三、工作程序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在所属区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或市主办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现有编制、在岗人员数量等情况,在不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统筹核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填写《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见附件),报市卫生计生委职称办备案。
  (三)基层医疗机构为事业单位的,调整结构比例后须及时变更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在职称评审前按管理权限报市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对职称结构比例未达到规定上限的基层医疗机构,应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分步到位,高级职称比例每年增长幅度一般控制在3%以内、中级控制在5%以内。
  (二)本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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