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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生化药品标准提高工作调整承担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典委员会

正文内容

陕西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南省、广西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及其他相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现将胸腺肽等12个品种的标准起草单位和复核单位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请做好样品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同时也请相关生产企业做好标准制修订的配合工作。

  附件: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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