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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2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1]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2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177号

2011年7月12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7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制造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医药制造企业废气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督促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厅决定于2011年7月-9月在全省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以发酵类、化学合成类为主,摸清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医药制造企业健康发展,改 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 三同时”制度情况;
  (二)医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三)医药制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四)医药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群众投诉反映的污染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并对本辖区内的大型制药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我厅将结合国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信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全面开展排查。按照不同的生产工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 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项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加强对发酵尾气、有机溶剂、合成废气以及药物提取、生物工程类废气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对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反应基或培养基危险废物的监管,禁止随意倾倒、丢弃,不按规定处置。
  (三)依法严肃查处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对“ 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将抗生素菌渣提供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梳理涉及医药企业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加大投诉和信访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主动给予协助。
  (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群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 10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报送我厅,并指定专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于7月30日前请告知联系人和发送其邮箱)按要求时间及时上报。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董元刚
  电 话:027-87167391  18986161688
  邮 箱:849229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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