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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8

发文字号

晋卫中[201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8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的通知

晋卫中[2011]18号

2011年6月2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综合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现将《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将于7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同时,遴选出工作突出的示范单位作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评单位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

  联 系 人:张晓东 侯建树
  联系电话:0351-3580207 3580613

  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通知》(晋卫中〔2011〕8号)的要求,制定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评估目的
  1.对申请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促进综合医院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推动综合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加强协调,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引导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1.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科学、严谨、有效、适度的原则。
  2.检查评估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可持续发展。
  3.组建评估专家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象
  本省申请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具体评估对象为:
  1.现场考查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
  2.随机抽查4个西医临床科室(现场查看申请中医会诊的住院病历共20份、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现场问卷调查共10人)。
  3.访谈中医药科室的中医药人员与护士长。
  4.现场考核1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2名护士中医护理操作、1名煎药人员。
  5.调查30名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随机调查门诊20人,病房10人,其中1个中医、4个西医临床科室住院患者各2人)。
  6.访谈医院院领导。

  三、评估标准和方法
  (一)评估标准:依据《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
  (二)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查询医院文件、工作记录、统计报表、病历记录、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现场观察、人员考核、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四、评估程序
  (一)创建单位按照《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将《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自评报告和评分表等相关材料报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直接向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创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
  (三)开展实地评估必须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组成原则上包括中医药行政管理、中医、中药业务管理人员。
  (四)评估专家组到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工作时间1天。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向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评估主要程序:
  1.专家组培训、预备会;
  2.召开评估汇报会、医院院领导访谈、实地评估;
  2.实地评估、召开评估专家组会议、撰写评估报告、反馈评估意见。
  (六)对评估合格的单位,将在卫生厅网站和健康生活报进行公示,为期一周。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山西省卫生厅授予“山西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在卫生厅网站和健康生活报予以公布。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实得分(不含附加分)分别不低于75分,两部分总得分不低于150分,为合格。

  六、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和相关处室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听取被评估单位的意见。若发现被评估单位和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评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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