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0号
2018年7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健康南京建设为主线,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基本原则,不断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全市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显著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全市范围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开设承担全市特殊检验检测项目的中心实验室。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其他区原则上各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适合我市特点、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检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支撑体系,科学反映我市职业病危害变化趋势及职业病发病特点。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区覆盖率达到10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探索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与监测体系,初步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健康档案。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职业人群健康素养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效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群体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积极创建健康企业,力争在全市建成健康企业15家。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全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全市职业病危害企业名单、岗位、种类、人群分布、内设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劳动防护等基本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为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奠定基础。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等为重点,加强工作场所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预防和控制,在职业病易发、多发、群发的石英砂、石材加工、石棉制品、水泥、陶瓷、皮革箱包和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木制家具、耐火材料、电子产品、汽车制造及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的重点监管。严格源头控制、提高准入门槛,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和控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改善作业环境,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设施维护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强监管执法
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和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市、区、街道(镇)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着力加强重点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提升服务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识别、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保障、职业病综合治疗和康复能力建设。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市职业病防治院、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现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利用区域资源和优势,努力将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打造成为区域性职业病防治中心,建立职业病防治中心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发挥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和人才优势,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质量控制,成立市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加大职业卫生、流行病统计及医技人员技能培训力度。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包括尘肺病、化学中毒和噪声聋等职业病的临床诊疗路径。加强疑似职业病跟踪、随访和观察,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处置检测水平和救治水平。完善职业病救治体系,建立以区级医疗机构为一级、市职业病防治院为二级、大型三级综合医院为三级的职业病救治医联体,深入推进业务协作和上下转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职业病诊断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职业中毒和噪声聋等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
基于南京智慧医疗信息平台、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等,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健全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和扩大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为制定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政策、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提供依据。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动态实时交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做好宣传教育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八)促进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鼓励与职业病预防相关的个人防护、现场检测、报警设备、个人剂量检测等各类科研及成果应用。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提升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市、区要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工作规范、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拟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工作规范;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审查;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将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等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收费政策。
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加大经费投入
市、区两级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增加设备、科研、信息化以及全市职业病防治网络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使职业病防治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民政部门要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积极动员更多社会资金用于工作场所健康促进,提高职业人群健康素养水平。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制度保障
健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制度。规范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等工作,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重视人才培养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人才梯队建设,提高基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六)加强督导评估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实行年度考核评价,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方案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开展方案实施和终期效果评估。市、区有关部门每年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本级政府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各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区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